(一)告知事项
1、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本确认书的内容保密。
2、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当事人填写详细送达地址资料并签章后,须在开庭之日前(含当日)将本确认书交回或寄回,否则将视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代收人:
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在本案仲裁期间,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用人单位须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四)送达情况
(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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