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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执行官故意乱判案例,严重违法违规,明知道赠与房产不成立,还要求原告执行官解除查封房屋,找领导举报得到的解释是一个法官理解的意思不同,损害老百姓利益,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瞒天过海。
违法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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