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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么
您好,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补偿,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安置,没有土地增值税。因为土地本身在一级开发中没有流转、拆迁,只交营业税,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以应该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的销售收入。第二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某期项目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成本扣除项目总金额×某期项目占地面积/各期总占地面积分配绿化占地面积=某期建筑占地面积比例×道路及绿化面积某期建筑占地面积比例=某期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占地面积分配后的某期占地面积=某期建筑占地面积+分配的绿化道路占地面积第三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他开发成本按“建筑面积法”分摊:某期项目应分摊的混合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混合成本扣除项目总金额×某期项目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⑴计算层高系数选取普通标准住宅层高(住宅层高2.8米)为基数,层高系数设定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商铺层高均高于住宅层高,其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得出其层高系数,即:非普通层高系数=非普通住宅层高÷住宅层高=2.8÷2.8=1商铺层高系数=商铺层高÷住宅层高=4÷2.8=1.4286⑵计算层高系数面积普通住宅层高系数面积①总层高系数面积=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0175.40㎡,②已售层高系数面积=普通住宅已售建筑面积=9648.10㎡;非普通住宅层高系数面积①总层高系数面积=∑(非普通住宅层高系数×非普通住宅面积)=1×1633.68㎡=1633.68㎡,②已售层高系数面积=∑(非普通住宅层高系数×已售非普通住宅面积)=1×1633.68㎡=1633.68㎡;商铺总层高系数面积①总层高系数面积=∑(商铺层高系数×商铺面积)=1.4286×1219.77㎡=1742.56㎡,②已售层高系数面积=∑(商铺层高系数×已售商铺面积)=1.4286×55.40㎡=79.14㎡。已售总层高系数面积=9648.10㎡+1633.68㎡+79.14㎡=11360.92㎡。第四步:开发费用的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开发费用=利息+(购地款+开发成本)×5%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开发费用=(购地款+开发成本)×10%计算出开发费用后也按照层高系数法对已售的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分摊。第五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配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进行扣除。允许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在此项扣除,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金额,按转让不同类型房地产收入与税金配比原则进行分配。如:①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允许扣除的税金总额×普通住宅收入/总收入②非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允许扣除的税金总额×非普通住宅收入/总收入③商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允许扣除的税金总额×商铺收入/总收入第六步: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数=(土地款+开发成本)×20%计算出加计扣除数后也按照层高系数法对已售的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分摊。第七步:汇总不同类型房屋的扣除项目金额①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②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③商用房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第八步: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额①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销售收入-普通住宅扣除金额②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③商铺增值额=商铺销售收入-商铺扣除金额第九步: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率①普通住宅增值率=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扣除金额②非普通住宅增值率=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③商铺住宅增值率=商铺增值额/商铺扣除金额第十步:查找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50%的部分30%0超过50%至100%的部分40%5%超过100%至200%的部分50%15%超过200%的部分60%35%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第十一步: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金额×速算扣除数。
专业解答处理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需区分不同情况:从政府购买土地并获土地出让金票据时,房地产开发行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根据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土地价款余额计算;其他企业则不能抵扣或差额计税。从其他纳税人购得土地使用权时,若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否则无法确认进项税额。因此,从其他纳税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望获取专票则具备抵扣条件。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符合条件是项目全部竣工已经完成销售的、开发的项目全部转让和直接转让了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等。清算的程序一般是清理收入、项目清理、收集证据清资料和申报审核等。
专业解答不是,土地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专业解答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4级标准来区分,对于未超过扣除项目50%的,按照30%的标准收取;超过50%未超过100%的,按40%标准收取;超过100未超过200%的,按照50%标准收取,超过200%的按照60%收取。
律师解析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律师解析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 二是只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即有偿转让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律师解析 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 1、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支付金额。 2、土地开发、新建房子、配套设施成本。 3、土地开发、新建房子、配套设施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据房地产转让分摊,提供金融中心证明,赞同扣除,但是不能超出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金额。 4、房地产转让税金。 5、加计扣除。
律师解析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种: 1、拿到土地使用权所需要交的费用; 2、运用土地的成本花费; 3、建造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成本花费,或者是旧房屋和配套物品的评估价值; 4、转让房屋所需要的税费; 5、财政部让扣掉的其余项目。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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