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上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二、 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
1、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00元;
2、非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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