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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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兄弟姐妹之间没有赡养义务。
解析:
兄弟姐妹之间没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在特殊情况下有扶养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应由其父母抚养,子女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专业解答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与弟妹对兄姐的照顾并非无条件,而是基于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兄长姐姐履行抚养义务需具备经济能力、父母缺位且弟妹未成年;反之,弟妹需是兄姐扶养长大、自身有经济能力并在兄姐失去工作能力时才承担责任。这些义务的确立都依赖于特定的限制条件。
专业解答兄弟姐妹皆应当由其父母照料抚养,彼此之间并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关联。然而,在某些特殊环境中,兄长或姐姐与弟弟或者妹妹之间可能会达成具条件性的抚养协议。例如,在患有精神疾病者的状况下,对于具备经济承担能力的兄弟姐妹而言,自然而然地便肩负起对其进行抚养的责任。
专业解答只有当被抚养的残疾人士无法被其子女和父母适当抚养时,其兄长才需承担抚养责任。通常,如果兄长有抚养能力的子女或父母,他们将首先承担抚养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兄长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兄弟姐妹间是不是有赡养义务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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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兄弟姐妹没有赡养义务。 有赡养义务的是成年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在法定情况下,兄弟姐妹有扶养的义务。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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