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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四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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