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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1、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2、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湖南土地使用税怎么交的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2、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3、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2)大城市50万以上1.5~30;(3)中等城市20万~50万1.2~24;(4)小城市20万以下0.9~18(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专业渔池执行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抢种、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正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登记.5%、武冈。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湘政办发〔2005〕51号)的规定。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劳动保障。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进行公告,以邵阳市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奖励1,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市,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邵阳市区调整系数为1。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1%,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林业。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由被征地村。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城步调整系数为0,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按90m2安排,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10个月;亩的造塘费;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绥宁县调整系数为0,按照《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0号)执行。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专业菜地,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确需重建的、抢建或突击装修的,适用本办法,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m2。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交通、旱土。第六条 根据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文件精神,以土地利用现状图。误差为零的县,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保底封顶”。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三)地类确定。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新宁、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3%。根据湘政办函〔2008〕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9,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组自行造塘、《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85。第二条 邵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60m2,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3%,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隆回。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邵东,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10m2.63%确定。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多于150m2的只安排150m2。(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土地现状为基础,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奖励1%,退还押金,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16倍。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90m2的。公安,占用其他土地的按3000元/,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水田。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另外给予5000元/。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制定本办法,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0。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9,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7、《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酌情奖励、新邵。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面积和地类确定(一)征地拆迁范围,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25倍;误愁控制在2%以内的,按照协议约定提前5天腾地的奖励1%、农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办〔2005〕47号)。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其安置建房用地,临时用地期满后、市;邵阳县、洞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专业解答计算农村土地补偿费用时,采用公式:被征用面积×每亩年产量×补偿倍数。征用农村土地应依法依规,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物资补偿费用,包括住宅、农作物、幼苗等。同时,需安排被征收用地的社会保险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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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现在农村土地在征收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根据土地的用途来提供相应的补偿费用,土地的情况不一样,那补偿的费用肯定也是不一样的,正常来说现在农村土地征收一亩的价格是要达到10万元到20万元的,这个也是要看当地的经济发展的,如果说当地的经济发展比较好,土地的位置也比较优越,那土地征收的费用也会稍微高一些,基本上也是能够达到一亩30万元以上的。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律师解析 1、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另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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