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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审自诉

涂** 山东-潍坊 刑事自诉咨询 2023.03.24 23:41:05 364人阅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审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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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正常情况下应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但是,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自诉中,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自诉前,应尽量与法院沟通,争取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法院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当事人坚持自诉的,可能无法达到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目的。
2、《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2023-03-24 23:42:05 回复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条件有八种,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3、如果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法院才可能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列民事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1)不予受理裁定;
(2)驳回裁定;
(3)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指在原审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作为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您上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而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受理。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第二条,《最高人民关于第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
第一审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不予受理的批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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