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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1、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2、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解析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律师解析 签发的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收款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法定必须记载事项为: (1)表明“支票”的字样。 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 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 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 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日期,支票上必须予以记载。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
律师解析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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