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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呢?

江* 福建-莆田 经营管理咨询 2017.10.24 16:08:48 396人阅读

我是公司新来的实习秘书,最近要开股东大会,我想问下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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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17-10-24 16:1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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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是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的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 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
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股东名册包括上述规定的三项内容,而
公司应该按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2017-10-24 16:10:48 回复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任何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在其姓名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只与登记在册的股东打交道,哪怕该股东的股份已经转让给他人,在受让人未将其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之前,公司可以认为名义所有人是股份的唯一所有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正因为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或者说具有名义所有人的地位。有必要说明的是,有权主张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或股东,其他第三人不得仅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推定股东的身份。因为,对第三人,法律规定了其他表征股东权的方式。例如股份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其权利表征方式,有限公司股东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其权利表征方式。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制度的安排,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内部,无需在公司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备案。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文件,仅对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东名册有记载为由,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为股东或者享有股权,进而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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