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第14条有什么内容
除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和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
(二)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占用、开垦湿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评估等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前款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审批流程等,提高工作效率;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许可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