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属于共同债务,女方没有签字也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的态度:
(1)认定标准: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举证责任: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如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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