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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是夫妻关系。男方欠债,男方房产应该会被执行,女方也就是我也有房产,但是我的房产是婚前父母购买,上面也有父母名字,这样也会被执行吗?
您好,你的房子不是共同财产不会执行
如果你是担保人,承担连带或者一般担保责任,借款人还不了款,法院会判决你先偿还欠款的。rn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申请人也申请了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强制执行的。rn 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法院依法可以查封,限制你出售,但不能拍卖。
需要按照产权情况确定
不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我国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制度,因此,夫妻之间可以随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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