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此标准是依照受纳水体的水质的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技术及经济的条件,对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已经违反法规的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准则,污水三级排放标准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直接排放入GB3838三类水体和GB3097二类海洋的污水,应严格遵照一级标准进行排放; 其次,针对那些排入GB3838四类和五类水域以及GB3097三类海洋的污水,应当遵守二级标准的要求;最后,当这些废水需要经过设于具有二级污水处理能力的城镇排水系统时,则应严格遵循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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