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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的。 我家女儿是独生子女 , 98年出生的 , 当时我们乡里的分地是就给孩子半个人的地 , 现在我还能有权要回那半个人的地吗?
你好,可以积极协商解决
不可以:新生儿只能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具体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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