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都具有特定身份,因而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往往构成共同实行犯。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虽之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但是如果在共同受贿中,不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利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只起到帮助和教唆作用。也就是说,他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这一身份并没有在共同受贿中发挥作用,其作用与没有特定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相同的。因此,这些行为人往往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应考虑两点:一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双方在日常活动中联系紧密,具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这使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的共同受贿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二是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条件,即双方要有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前提。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共同受贿的认定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一样,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受贿,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也没有要求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家属,而是指定交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受贿罪通常情况下需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素:首先,行为人应当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其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共职责的人员;其次,行为人需要具有犯罪故意,即对于行贿方所给予的财物,既明知其实质性指向,又自愿接受;再次,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最后,行为人所获取的财物及其他利益,必须与自身职务相关联,且存在明确的交换关系。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贿之举有很大几率会涉及到共同犯罪问题,只需要两个或以上的个体共同参与到行贿活动中,便可被认定为共谋犯罪。这种共谋犯罪可以细分为一般的共犯和具有特殊性质的共犯,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犯罪团伙。具体来说,一般共犯指的是两人乃至多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三人及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则被称为犯罪团伙。
专业解答对于协助共犯者,应当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来进行惩处。倘若在共同犯罪行为当中扮演的是辅助性角色,便可视为从犯;反之,若受他人威胁而实施协助行为,且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较为轻微,则应当将之归入胁从犯类别。
专业解答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能否成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行贿与受贿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若有两名及以上的人员联合实施此类行为,便会被视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细分为一般共犯以及特殊共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团伙。其中,一般共犯是指由两人或以上的人员共同策划、实施的故意犯罪;而当三名及以上的人员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时,则被称为犯罪团伙。
专业解答受贿罪在何种情况下可构成共同犯罪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受贿罪可能会涉及到共犯问题。就具体情况而言,当非公职人士参与到国家公务员和其他人之间的勾结行为之中,并协同进行受贿时,该非公职人士也可能因此被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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