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和银行业一样,是我们经济生活中很重要的工具,其提前预支的功能备受大家欢迎,因此,使用者很广泛,但也因此滋生了以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办假信用卡等劣性行为,如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就是两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一、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2.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前者扰乱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而后者属于诈骗,以骗财骗卡为目的,两罪很相似。但作为公民,以歪心思谋取利益终究不被认可,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本文能提高大家对信用卡犯罪的认知,合理使用信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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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在为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进行无罪辩护时,常常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入手:首先要证明被告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说,被告人对该卡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知情,或者说其并未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规;其次,需要证明被告人实际上并未直接参与信用卡的制作、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活动;最后,还可以尝试找出指控证据链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以此来证实被告人并不存在犯罪的事实。
专业解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缓刑执行的具体时长在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符合以下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给予该犯罪行为人缓刑判决:即被判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且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同时具备真诚悔过之意;无再次实施犯罪的潜在风险;以及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诸多因素。
专业解答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该罪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主要构成要件如下所示:首先,主体要素方面要求犯罪者应具备一般性的主体特性;其次,犯罪者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应当表现出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且普遍存在着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再者,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国家在信用卡方面的管理制度;最后,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它须是在事实上对信用卡管理造成了妨害。
专业解答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等,都应按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刑事立案。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案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无再犯风险且缓刑对社区影响小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可能适用缓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伪造信用卡(数量大)、非法持他人卡、骗取信用卡及买卖伪造卡等,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三年以下徒刑、罚款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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