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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2、环境责任保险的供求不足导致推广困难。3、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4、承保机构单一。5、索赔时效过短。6.环境共同侵权案中的被告难以确定。
(一)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三)其他免责条件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专业解答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后存在的问题有:环境行政执法滞后、行政执法密集于城市而乡镇执法力度弱、难以确定公共区域污染的责任人、环境行政执法缺乏公众参与力度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专业解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2、因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专业解答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评估数据,导致不具备鉴定条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鉴定责任机关,委托职责无机构承担。鉴定评估收费较高,监管不到位,导致鉴定费用无人承担。明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委托机构。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刑民案件同步办理。
专业解答1、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赔偿损失4、分清责任的大小
专业解答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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