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蒸馒头争口气”,我的当事人气势汹汹的说,“不管能赔多少,我都要求主张损害赔偿,我就是让他知道,是他出轨,他婚姻过错才离婚的”。
这只是其中一个。有太多的人,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赌一口气,必须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生效后,什么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2)过错方实施了妨碍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3)另一方没有过错;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单独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专业解答(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碍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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