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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怎么样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呢?

王** 西藏-山南 债务债权咨询 2017.11.12 14:44:54 22人阅读

你好,学校老师让我们详细些关于信用卡方面的法律问题,我想知道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谢谢。还有怎样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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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方面的内容如下:信用卡诈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目前国家在打击的信用卡诈骗案的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法院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目前国家对恶意透支的概念是以时间为准,超过三个月,经过催缴仍然不还者即为恶意透支,至于持卡者的个人经济情况,是否有能力还款,不在法律的考虑范围之内,一般持卡人在刑拘后,家人都会以清家荡产之架式进行营救,故刑拘对银行追回本金和利润是一个上佳政策。

2017-11-12 14:4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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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理由如下:信用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96条设立了信用卡诈骗罪,对打击此类犯罪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此后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由于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各种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争议。第一“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涵义。按照金融法规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是与借记卡相并列的概念。而刑法上所指的信用卡涵义则把借记卡包含在内,使用借记卡进行的诈骗犯罪也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笔者认为该罪中“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为了解决刑法与专业领域法规的矛盾,可将此罪名中的“信用卡”更改为“银行卡”。  第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客观行为表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关于盗划信用卡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2、以诈骗、抢夺、侵占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3、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  第三信用卡诈骗罪中是否构成牵连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这两种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引起广泛的争议,对其行为如何定罪、是否属于牵连犯等问题众说纷纭,前者构成牵连犯,后者不构成牵连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牵连犯定信用卡诈骗罪或者数罪并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四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问题,主要分析了以下五种情况下的信用卡诈骗共犯问题:
1、特约商户从业人员与持卡人的共同犯罪;
2、发卡机构工作人员与持卡人的共同犯罪;
3、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共同犯罪;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共同犯罪;
5、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共同犯罪。

2017-11-12 14:4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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