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也能获得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1、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而在诉讼案件中,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贬损,因此尚无法就此项费用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
2、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
3、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有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支持,但此种估价评估,多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即认定为贬值损失,而侵权案件是对被侵权人及其财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而该项财产在侵权发生时是用于交通运输而并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让侵权行为人预见到事故车辆可能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交易价格上的损失也不符合侵权法上的填补功能的赔偿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
1、车辆贬值损失属财产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见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
2、假如车辆贬值损失是经过具有车损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在车辆修复后无法达到修复前的状态的,侵权人承担该项贬值的损失;
3、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司法实践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专业解答目前相关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也是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鉴定,司法实践中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但评估鉴定的依据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
专业解答车辆减值损失一般不由保险公司负责,因为这属于间接性损失,而非直接财产损失。根据交强险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因受害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性损失(如贬值、维修后价值下降等)以及仲裁、诉讼等费用。因此,车辆减值损失通常由车主自行承担。
专业解答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很常见,但这类损失往往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若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则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若车辆因事故受损,车主有权索赔,包括维修费用、车内财物、财产损失及道路救援等费用。
专业解答汽车折损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后,即使车辆经过维修,其技术性能降低导致价值无法恢复原有水平,给车主带来的物质性损失。这种损失被视为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属于民法中的损害范畴。这种损失不仅涉及车辆本身的价值降低,还可能包括因性能下降而带来的使用不便、安全隐患等间接损失。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考虑并合理评估汽车折损损失,以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车辆被人为损坏后,贬值损失通常不在赔偿范围内。赔偿主要覆盖维修费用,确保车辆能正常运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如车辆遭受毁灭性损害或无法修复时,可能会考虑赔偿车主购买同等价值新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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