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上述法条为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怠于执行的情况下提供了救济途径,即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条是关于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这样规定的意义就在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对那些有条件执行而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督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方式,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或者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