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经验。盈科全国经济犯罪法律服务济南中心执行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盈科全国十佳刑辩律师,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兼山东省某广播电视台特邀法律嘉宾,山东省青柠计划特聘讲师。李睿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先后承办了国务院挂牌督办5.2河南大学大礼堂失火案、省公安厅督办2.24清源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今日说法》报道济南特大跨省制贩毒案、缅甸柬埔寨电信网络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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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如下:
一、目的不同
防卫过当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客体不同
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三、主体不同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四、量刑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主观要件不同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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