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土地使用权质押是质押的吗
土地使用权不是质押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是:(1)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2) 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3)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使用权,城市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农村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不属于国家,但不管属于谁,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买卖,平常买卖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另外,质押的意思是要把东西交与对方保管,基于此特征,质押只适用动产,而土地使用权明显不属于动产,所以它是不能适用于质押,不过如果是建设用地是可以适用抵押的。
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了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相同的精神。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承包的7亩耕地,实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这是农村普遍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它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以这类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抵押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不可以用耕地作抵押。即使你抵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也要被认定无效。但是,依照《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权则可以抵押。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但要符合三个条件: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具备这三个条件,设定的抵押才合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质押,私有的都可以抵押的。也可以来我公司申请无抵押贷款。公共用地不能抵押,比如规划做公园,博物馆等。
专业解答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2.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3.办理抵押登记符合程序。4.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等等。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抵押者)用于抵押。教育、医疗等公益性质组织的财产、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以及被查封、扣押或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均不得作为抵押品。
专业解答股权质押不包括土地。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等。
专业解答采矿权可作为担保抵押,具体步骤包括:提交抵押申请,双方签署合法采矿权抵押合同,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若抵押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勘查的采矿权,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和确认书;国有矿山抵押需提交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专业解答在抵押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进行价值评估。 根据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出资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如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其所有权不能向外部转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不是质押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是: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必须是建筑用地。 1、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2、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