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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

唐* 黑龙江-大庆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9 17:52:58 17人阅读

最近我的工作需要涉及到非法集资案件,案件性质不是很清楚,我想咨询下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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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内容,可以参考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7-11-09 17:53: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与集资群众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理由在于:
1、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参与集资群众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集资群众的损失不属于财产权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其诉讼地位不应确定为被害人。
2、如果赋予参与集资群众的被害人法律地位,则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刑事判决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对参与集资群众的损失予以退赔。如损失追回可能鼓励集资群众继续参与类似活动,损失无法追回,则可能导致集资群众以判决为依据继续用法律内外的各种方式向政府讨要损失,带来诸多副作用。参与集资群众虽不认定为被害人,但应当是“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中的证人。从司法实务看,在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为保障集资群众的权益,帮助其参与审理环节追回集资款的清退,促进案结事了,公安机关可以向集资群众推荐出的诉讼代表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文书,但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的推荐工作,建议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

您好,建议您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询问,然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和办理。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但不排除套路贷或者以贷养贷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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