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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的具体内容

刘** 黑龙江-牡丹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06 16:49:33 14人阅读

我想知道关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想具体的了解一下,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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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017-11-06 16:5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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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第一步、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一般来说,侦查机关不会许可律师会见嫌疑人,除非案件侦查工作已经取得实质上的重大突破。

2017-11-06 16:5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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