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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司法》修改意见草案拟交有关部门审议,草案提议:一个自然人可投资成立1个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这5万元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现金出资额不低于30%。 这种形式必须标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风险有什么不同? 这里主要是多了一层提示风险的考虑。一人公司资金人员实力有限,是存在交易风险的,法律对此或许会有相关的制度设计来规避这种风险。 比如股东出资的验资更加严格,外部定期的会计审计制度,内部公司机关的一些细节性的特殊规定,不允许一人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不允许股东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等等。
2017-11-05 17:3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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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自然人独资,也称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2017-11-05 17:2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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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是私营独资企业。我国按照新的标准将我国企业经济成份划分为9种类型。分别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与其他经济类。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所有按国家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应该属于私营经济。
2020-12-09 08:17: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