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一)管辖权异议人对相对方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约定管辖案件,管辖权异议人提出该管辖约定是当事人伪造的;以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确定的管辖,相对方提出对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是虚假的等,对于这类管辖纠纷只有经过听证程序,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伪,从而确定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人对相对方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有仲裁协议的管辖,当事人提出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对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相互举证、质证,经过听证程序,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告知当事人到相关机构仲裁,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法院要根据管辖的规定作出相应裁定。
(三)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双方均认可,但有不同解读的案件,例如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在哪儿有争执,这类案件只有经过听证,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甲地还是乙地,从而确定管辖。
(四)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听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听证,受诉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法,只能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应视具体案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论,程序和实体的审查不能偏废,即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质量。
2023-01-08 13:26: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