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独任审判是指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之所以规定中级以上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的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或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免职。对于有上述情况的,除了应当予以免职外,还可采取将上述情况通知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辖区内公开通报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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