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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岳** 江苏-南通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04 11:08:27 21425人阅读

我参加的司法考试里面有个选项是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的选项,有人知道这个说法的正确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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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

2017-11-04 11:1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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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概念为:第二审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易言之,该原则本身即包含了前提条件:第二审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而又有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上诉or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本身就不在“上诉不加刑”概念里。
以上就是关于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2017-11-04 11:0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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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况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可加重其刑罚。看似是对上诉不加刑的修正,其实它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补充说明,以使人们更加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前者是一种积极的,从正面规定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后者则是一种消极的、反面的限制其适用范围。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整内容。
2、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尤其是自诉人提起上诉,一般都不利于被告的利益,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处罚不符合罚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对他们的上诉,也采取不加刑原则,无疑会使他们的上诉或抗诉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3、但是,对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明显的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违背,也应加以限制。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芜湖县赵桥乡杨老村发生的李某(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该案经冯其江撰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上诉要求枪决 本案上诉是否有效》,于2002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后,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上引起两次全国性探讨。
本人认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
首先,违反正常人思维逻辑,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考虑,想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其次,纵使一审法院量刑不当,对量刑不当的上诉案件,只能减轻,不能加重。国际通例,上诉是不加刑的。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即使上诉有效,除增加一个案件数、增加上一级法院工作量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一级法院是不可能改变对李某的处罚的,更不可能加重判处李某死刑。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已定性上诉无效。

2020-12-11 10:4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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