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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所谓独任审判,是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独任审判在裁判文书上只写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名字。独任审判对案件作出的裁判与合议庭审判所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独任审判的目的就是使案件迅速审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或者审判的;(7)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结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等的四种情形下,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改变管辖的、补充侦查的案件,应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它适用的情形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鉴定的;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辩护人依法拒绝继续辩护或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等情形。
专业解答法院独任审理适用的情况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以及还有特别的特序,再者就是适用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在进行审理时一定要确定案件比较轻微,而且证据也齐全,这样才能适用。
专业解答刑事案件独任审理的情形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专业解答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都有,对于民事案件,事实清楚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可以独任审理,而刑事案件,则是针对一审自诉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除此之外,法院对其它案件不能由一名审判员审理。
专业解答在我国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是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非诉程序,法律规定的独任制主要是为了节省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在诉讼活动进行的整个过程中,是由一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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