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锋律师毕业于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并以高分通过首届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现为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工作经验。从事律师行业后以办理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诈骗罪刑事案件为主,并代理四大AMC诉讼清收项目,为AMC公司取得大量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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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
3、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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