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香港法律咨询 > 新界法律咨询 > 新界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般怎么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般怎么规定

左* 香港-新界 房产纠纷咨询 2023.01.06 07:54:06 367人阅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般怎么规定

其他人都在看:
新界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新界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2023-01-06 07:56:06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