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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哪个比较严重的呢?

何** 湖北-武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3 15:20:49 5448人阅读

朋友一直无所事事,现在还比较烦,在街头寻衅滋事并且故意伤害了他人,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哪个比较严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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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轻伤罪,以寻衅滋事判处比较严重;如果构成重伤那就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比较严,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2017-11-03 15:2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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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
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起点刑处罚那就是寻衅滋事比较严重;如果最高刑处罚那是故意伤害罪比较严重。
以上就是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2017-11-03 15:22: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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