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行使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主动拒绝追认,经催告后否认或者不做表示,善意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结论:不能
分析:
被代理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而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在被代理追认前,行为人一旦追认后就不能再行使了,但可以请求代理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在追认到达之前行使。
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限定,做法人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奏效力,由做法人承受职责。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却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能行使撤销权吗?对此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一般是说合同相对人,简单说就是相对“我”方以外的对方的意思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是第三人.
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即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一种授权的假象,从而被代理人须对其授权行为负责.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代理权被限制,而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制,或者从客观情势判断,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被限制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制的场合.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存续的假象,或者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已经终止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和内部撤回的场合.
(4)行为人与第三人即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存在应属无效或应撤销的内容.若该民事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自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5)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虽然在性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外部条件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善意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征.当然,被代理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可依法要求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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