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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交往过

150****6090 山东-烟台 人身侵权咨询 2017.11.03 13:07:39 24人阅读

曾经交往过,分手后对方长期短信骚扰一家人安危暴露隐私等缘由恐吓,经常跟踪尾随,对方借谈和机会强行发生性关系,我因为长时间受到恐吓惧怕不敢强烈反抗,事后对方扔下一张银行卡走了。警察说反非暴力胁迫,不构成强奸,问强奸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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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7-12-01 13:4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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