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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11-02 18:5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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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因此,无期改为有期徒刑不低于十三年。
2017-11-02 18: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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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2、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监狱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强迫其接受劳动改造。
2020-12-11 10:21: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