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乡村道路超载的,村民有权制止,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解析 乡村道路超载村民没有权制止。在农村公路上,以下行为是被禁止的。如非法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进行挖沟引水、堆放物料、采石取土等危及安全的活动;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等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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