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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造成侵权方的损失远远大于权利人所获收益,而且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流失,社会财富的浪费”和“按照权利人作品的商业价值大小来判断是否需要对停止侵权进行限制”的观点有待商榷。
2017-11-02 13: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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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权利人的作品与侵权人在原作品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客体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侵权人可能以原作品为基础,创作出新的作品。如果原作品与新作的表达方式相同。
2017-11-02 13:1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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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块,法律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著作权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提炼出著作权作品应当满足的四个条件:
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具有独创性;
3、可复制;
4、智力成果,是一种表达而非思想(根据思想和表达两分法原则)。个人认为戏的操作是基于程序的设定进行的,所有的操作是无法跳出游戏本身设定好的框架的,并不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所以网络游戏直播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这一说法不成立。
2020-12-09 07:21: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