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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呢?

宋** 内蒙古-通辽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1 16:13:51 1031人阅读

最近写作业看到这道题目,由于这道题目比较难,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请问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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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行为的构成是把国家和单位集体财产已为个人所有,所以小金库不属于贪污范围,而单位的小金库是把有些可以不入账的资金,单独放在帐外了,属于帐外帐。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017-11-01 16:1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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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否则不成立贪污罪。一些高校刑法学教科书也将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视为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之一。
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呢?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对于“债权可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

2017-11-01 16:14:5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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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什么

    专业解答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资产,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和使用的私人财产。在特定情况下,这些私人财产也可以被视为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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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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