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书记员是否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的院长进行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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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决定回避,是由法院的院长作出的。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刑事案件的回避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刑事案件的回避,是为了保证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回避需要有关人员作出决定。
专业解答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是需要按照回避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回避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专业解答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本院院长就可以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案件的审判人员跟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本人就应该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行政诉讼相对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专业解答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决定如果是在法院由院长决定,如果是在检察院就由检察长决定,不论是在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是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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