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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该异议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有效异议。
2、由于第三人异议属到期债权执行中单设的救济程序,不属于《异议复议规定》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范畴,应由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法官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并非主张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且非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应当不予审查,即不得对到期债权异议部分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2022-12-18 05:14: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