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不能主张对拟转股权重新议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旨在保证公司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也防止不必要或不受欢迎的股东加入。
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但股东主张对其他股东的拟转让股权重新评估或议价,不符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不能主张对拟转股权重新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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