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聊城法律咨询 > 聊城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罗** 山东-聊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2.11.30 13:12:15 316人阅读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其他人都在看:
聊城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法律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2022-11-30 13:13:15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