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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书中的内容

余* 西藏-山南 子女抚养咨询 2017.10.25 07:17:06 5901人阅读

我有个亲戚的老公前段时间因为工作压力太大得了轻微的精神障碍症,前几天严重了还去精神病院休养了,想来咨询一下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书中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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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一般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
解析:
1、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一般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
2、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些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3、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由下列人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2022-05-07 14:1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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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
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2017-10-25 07:2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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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书 参考如下:
   为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尽量减少和避免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为了进一步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特与精神病人
           的监护人
                签订本责任书。  
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担任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监护职责:  
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治疗;  
2、精神病人患病期间的一切对外法律行为,如转让或出租财物,订立契约、证言、继承、遗嘱等,均由监护人代办,但不得有损病人的利益;  
3、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当依法保护其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向法院提出控诉;  
4、监护人应遵从当地政府、村委、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当发现病人有暴力倾向行为时,监护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村委和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妥善做好精神病人的安抚和监控工作。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  
5、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责任,被监护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赔偿。      监护人:           监管单位责任人:         年    月    日

2017-10-25 07: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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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监护人责任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020-12-18 03:1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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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司法人员执业能力与水平的提高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和提高,对刑事案件鉴定提出更高要求,但司法精神病鉴定技术却因受到学科发展的限制,对同一案例出现各抒己见的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十分常见,这就必然对司法部门顺利结案带来影响,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可信性产生质疑。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如何进行规范已成了全国各地同道深感忧虑的当务之急,其中最成热点的是期望出台一份具共识、易操作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或标准),以此作为刑事案件鉴定的参考。其呼声之高,通过了解近几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上的热烈气氛就足见一斑。本人在主持全国司法精神病学组工作的近四五年来就一直希望能促进完成这项研究成果。应该肯定,对这项工作贡献最大是贾谊诚教授、纪术茂教授及蔡伟雄主任法医师等学者,他们都独立提出过评定标准的见解。遗憾的是,虽经全国司法精神病学会议上下多次的讨论,最后尚难有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定标准出台。这其中的难处,读者通过阅读《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可以得到理解。近几十年来,虽然医学科学发展很快,但精神医学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描述性的水平,很多高科技的检测手段尚难对精神疾病诊断提供更多帮助,因此临床诊断上的各抒己见仍难避免;在具体刑事司法案例鉴定时,对于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法律概念应用上,更可能参与各自的主观成分,使得同一案例,甚至即使同一诊断的案例在不同鉴定机构和不同鉴定人作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经常出现不同意见,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所以,即使在形式上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在具体案例掌握上仍难免出现见仁见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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