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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欠款人失踪保证期间起算点怎么确定

周* 河南-新乡 债务纠纷咨询 2022.11.23 10:23:35 327人阅读

借款合同欠款人失踪保证期间起算点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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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或2年。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行动建议:
1、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债权人需要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起诉,也需要在担保人保证期间内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支付债款。
3、起诉时需要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防驳回或败诉风险。

2022-11-23 10:31: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你好,一、失踪报案时间:  那没有什么时间限制,随时都可以;  二、公安局立案时间:  这个涉及专业判断,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各地公安机关在内部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是24小时,也有48小时、72小时的。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关于立案部分的规定: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您好,关于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能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如何确定《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二、财产代管人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三、失踪代管(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如何确定《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二、财产代管人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三、失踪代管(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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