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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继承法未规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2017-10-23 11:5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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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出现代书遗嘱见证人去世这种情况,只要不存在利害关系并且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2017-10-23 11:5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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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如何的回答,遗愿是遗愿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置,应当由遗愿人自己完成。但是,遗愿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能够委托他人代写遗愿。 依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限定:“代书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证明人和遗愿人签名。”但在代书遗愿时必须符合肯定要求:
第
一,遗愿人口述遗愿内容,由证明人代替遗愿人书写遗愿。 代书遗愿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愿,而是代书人按照遗愿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愿人口述的遗愿内容,而不可对遗愿内容作出任何更换或修正。
第
二,代书遗愿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证明人通常是遗愿人指定的,并经本人认可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愿证明人。继承法对证明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愿确实是遗愿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愿的效力发生纷争。
2020-12-10 21:04: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