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本款既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舆论监督,又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现代社会中,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实践证明,舆论监督,尤其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舆论监督,具有很强的宣传和威慑作用,对于发动全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从实践情况看,大众传播媒体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工作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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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了解其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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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传有关商品和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正确使用方法,防止危害的发生,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引导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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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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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曝光,公布不合格的商品与服务,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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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政府的工作,呼吁政府重视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处理。总的来说,大众传播媒介既可以是正面报道,也可以是反面揭露,其形式可以根据媒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来定。
专业解答消费者维权时利用媒体公开曝光等不应视为敲诈勒索。维权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目的非非法掠财,不符合敲诈勒索的主观要件。敲诈勒索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非法强夺财物。因此,维权行为不应被错误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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