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苏州法律咨询 > 苏州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 律师,你好!我是昆山的一家服装公司

律师,你好!我是昆山的一家服装公司

ask****715 江苏-苏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17.10.22 20:01:51 1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是昆山的一家服装公司,2016年7月我公司为上海一家品牌公司加工了一批羽绒服,2016年9月,上海这家公司验收了货物,2016年11月份,在上海商场销售的时候,被工商局随机抽查进行了检查,发现羽绒充绒量比吊牌上标的重量少了5.7%,按照检查标准,少5%是接受的,但少5.7%就超出范围了,被订为不合格商品,并对上海这家公司经行了罚款,罚款告知书到2017年8月份才出来,要罚11万多,现在上海这家公司来找我们索赔,因为货是2016年七八月份做的,天气炎热,空气湿度大,受自然环境影响,羽绒受潮,但到11月份,工商局抽检的时候,空气气干燥,羽绒里面的水分蒸发,所以导致克重变轻,服装是在自然环境下生产的,肯定会受自然环境影响,我们保证在交货的时候产品是合格的,所以我们不接受上海公司的索赔,结果他们去法院起诉了,现在我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接下来该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苏州律师 其他律师 苏州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1510626479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3340条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找律师积极应诉,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质量的约定,验收的约定等,还有行业惯例。

2017-10-23 10:44:4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9-01-18 08:39:34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1673条

正常应诉

2017-10-23 07:37:02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790条

正常应诉,把理由告知给法官。

2017-10-23 00:07:29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