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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该满足怎样的要求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欠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隶属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两方履行存在的时间步骤,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搜索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本领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领的原由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本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动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本领;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领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职责。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另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本领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私行中止合同履行而承受违约职责,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有如下七点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不安抗辩权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合同约定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另一方有后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义务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义务以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不安抗辩权是在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的抗辩。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了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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